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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官选举过程中规避违法违纪行为的探讨
2014-4-3
我国村民委员会换届民主选举和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是我国农村地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形式,已逐渐发育成熟,并呈日益彰显出在解决农村村级组织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不少地方的村级组织在“村官”民主选举和县乡(镇)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越来越猖獗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一、村官选举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危害。

1、宗族倾向的定势选举。有的地方党政部门以求和谐、安定、稳定为由,对一些村级组织在在着严重的家族化和宗族化问题、矛盾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甚至以某些领导干部个人交情投其所好,尽量在其实权派的家族或宗族范围内搞内定候选人。如有个别的县乡(镇)领导挂钩驻点的村级组织,在进行民主选举村官或人大代表时,故意在同一家庭中推出2个候选人,为其中1人能继任村委会主任捞取政治资本,并放任其家庭成员和宗族势力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保证该人当选。这种明显的家庭化、家族化、宗族化倾向,助长了一些农村家族、宗族的封建势力,削弱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权,埋藏了农村村级组织腐败和社会治安不稳定的隐患。

2、陪衬做戏的差额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规定:“村级组织民主选举中的候选人产生应由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能否当选由选举的得票数决定”。然而,个别村级组织对提名的或确定的候选人缺乏民主、自愿、公正和公平,主观去指定候选人,并有意安排那些明显不符合条件、素质低劣的人作为差额的陪衬候选人,以确保内定为村官或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以高额票数当选。这种选举不是依法公正的民主竞选,而纯属人为安排衬托、逢场作戏的陪衬,使许多选民在从事候选人提名或投票选举时并不能充分实现自己的选举独立性和自主性,认为谁当选最终仍是上面说了算,严重地阻挠着农村村级组织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的进程。

3、胁迫威逼的屈从选举。有个别县、乡(镇)、村级领导干部为确保“组织意图”、“上级心愿”的实现,公然由内定为主要候选人指派其亲属担任所谓的“计票员”、“监票员”掌管选举票箱,并负责对选民投票的监视、指使和代为填票。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在退位后,企图把自己的儿子安排当上村委会主任,每逢县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村委会换届选举,这个退位村支书通过各种手腕把自己和老婆都作为“计票员”或“监票员”,分片把持流动票箱,监控和指使选民按自己的意愿填票。这种违法行为压抑了村民们参与民主选举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使众多的选民因为担心打击报复,不得不违心地屈从投票,以致民主选举蜕变为某些少数人说了算的游戏“潜规则”,直接侵害了选民的民主权利。

4、包办代替的作弊选举。有个别村官候选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为了自己或亲属、家族人顺利当选,力图在参加组织选票、发放选票、使用流动票箱、检查票箱、计算票数、为他人代填选票等各个环节徇私舞弊。特别严重的是对一些外出务工人员选民在没有得到委托代理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替其填写倾向性的选票;在为不识字的选民代填选票时,明明不识字的选民要选张三,代笔人却按自己的意愿填写李四。这种弄虚作假、强奸民意、违背民心、骗取选票的徇私舞弊行为,直接破坏了民主选举的法定程序和选举的公正性、严谨性,所选出的村官或人大代表缺乏合法性,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信誉度。

5、权钱交易的贿赂选举。有个别村官候选人为了达到某种政治野心和满足自己的贪欲,公然上窜下跳非法串通,先以请客拉拢,进而以金钱、礼物行贿,明目张胆地向上跑官买官,向下授意受贿者在投票选举时要选什么人、不选什么人。有的在任村官为争取连选连任,以手中掌管的权力和家族、宗族、姻亲势力或用金钱作选举筹码,故意串通笼络人心收买选票。这种妄图把庄严的民主选举当成权钱交易以实现自己政治野心的贿选违法行为,动摇了农村村级组织的自治性质,导致了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的滋生和泛滥。

二、村官选举过程中规避违法违纪行为对策。

我国农村村级组织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与普法力度不够、领导决策不力、政策导向失误、选举机制不健全和日常管理松懈等因素。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共同努力,标本兼治。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在农村地区宣传贯彻不落实,相当一部分村民民主自治的法律意识淡薄,使村官选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有滋生的条件和土壤。因此,防止和治理村官换届选举及人大代表民主选举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是要认真抓紧、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要充分运用各种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墙报、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还要对乡镇干部和村民组长、村民代表采取层层举办学习培训班的学习和培训。二是加深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这两部法律的理解。增强大家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珍惜自己和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依法和维护民主选举,以推动农村村级组织民主自治的进程。

2、县乡(镇)党政官员对村官任用和选举的主观臆断,不能真正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是村级组织选举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关键因素。因此,一是必须依法加强对农村村级组织选举工作的正确领导和积极引导,把组织意图、上级心愿和广泛民意融为一体。二是要根据大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严格按法定程序确定村官候选人,不能由个别领导人包办代替,甚至内定候选人。三是在村官换届选举过程中,要坚持推行民主选举,引入竞争机制,让村官候选人按抽签顺序,在村民大会上逐一登台演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和具体措施,答辩村民们提出的各类问题,实行条件、方法、目标、结果四公开,采取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最后公布选举结果,以确保村级组织民主选举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3、某些选举政策性指导失误,造成是非界限模糊不清,客观上助长了选举违法违纪行为能寄以生存和蔓延。特别是在村级组织民主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计票员”、“监票员”掌管选举票箱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暗箱操作和徇私舞弊为条件的严重违法行为。为此,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在制定民主选举的细则、办法、实施方案等方面的指导性文件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不符合的条文要及时进行纠正。二是建议应明确规定“对选择投票站、投票箱、流动投票箱的相关工作人员中,对与候选人及其亲属、亲戚或其他有利害冲突关系的人,应当实行回避的制度” ,以体现出村级组织民主选举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三是对村级党支部的选举也应改革创新,实行公推直选的办法,即由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和党员推荐出支书、支委候选人,然后由村级党员大会直接差额选举,再报乡(镇)党委审定,可以为村委会民主选举起好表率、奠好基石。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放纵了少数违法违纪人员有恃无恐地引发违法行为泛滥成风。不少农村地区村级组织民主选举中,只要选举结果符合领导者的意图和心愿,既使采取了不法手段当选也不会被追究。因此,一是要确保农村村级组织依法民主选举,应该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防范与查处同时并举。二是要完善选举法定程序和操作流程,包括保证选民在投票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和监视,对不识字的选民,可在选票设计时在候选人姓名旁加上易记符号并先行讲明;对代填选票的人要指派1-2名监督员当场验票,防止弄虚作假。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执纪力度,对选举过程中的一切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5、村级组织的行政事务和财务管理平时习惯于暗箱操作,村内缺乏依法民主理事、理财的风气,选举时违法违纪行为必然应运而生。因此,一是要把选举中的矛盾化解在日常工作之中,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村务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监督制约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村务民主议事制度,避免日常积淀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选举中的总爆发。二是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真正做到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村级组织的大事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开会集体决定,这样才能民气顺、人心平,县乡(镇)党政的意愿才能得以顺利贯彻执行,村级组织的老大难问题也才能得以稳妥解决。平时消除了各种消极因素,村级组织民主选举才会有坚实、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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