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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矿权案开庭 最高法:对政府是否干预不作判断
2017-01-13

  裁定中止诉讼逾3年后,2017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陕西榆林千亿元矿权纠纷案。

  自2006年10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来,此案当事人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陆续经历了双方分别上诉、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程序,官司拉锯战长达十年之久。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三大方面:一、双方签订的勘查合同书性质、效力如何;二、被上诉人西勘院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三、合同是否具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庭上,双方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辩论。

  不过,针对上诉人凯奇莱公司提及的遭遇陕西当地政府插手干预的行为,合议庭表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对上述行为作出判断。

探矿权“一女二嫁”惹纠纷,当地政府曾致函最高法求公正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03年8月25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就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

  2004年年底,凯奇莱公司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约19亿吨,以动力煤坑口价计算,当年这片矿区估价高达3800亿元。

  2005年,西勘院发文要求终止合同,并于2006年就上述煤田与一港商签署了新的勘查合同。凯奇莱公司诉至陕西高院,要求继续履行2003年签署的合同。2006年10月,陕西省高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

  判决书显示,上述“一女二嫁”的事实之所以形成,系因陕西国土资源厅在对凯奇莱与西勘院合作合同依法备案后,又对西勘院与另外企业形成的合同也进行备案。

  一审判决后,西勘院曾上诉至最高法。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称,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

  致函称,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对已形成的煤矿开发正常秩序造成混乱,并将“对陕西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显示,2009年11月,最高法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1年3月,陕西高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凯奇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开庭审理此案,后因故中止诉讼,直至2017年1月12日才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聚焦合同签订时间、性质等内容,双方各执一词

  自2005年算起,围绕这一矿权归属,双方展开了一场超过十年的讼争,至今悬置未决。这意味着,最高法的最终落判,则将直接决定探矿权、采矿权归属。

  据《财经》杂志报道,陕西高院在重审中认为,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明知所签合同行为违反陕西省政府21次会议纪要中“无下游转化项目,不得转让探矿权”的精神而故意将合同时间倒签,以报送合作勘查合同备案代替探矿权转让合同审批程序,故意规避法律法规,其行为实施将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合作勘察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陕西高院一审认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之行为。”在1月12日的庭审现场,上诉人凯奇莱公司表示,其与西勘院签订的合同只是在部分条款中提及了探矿权转让的内容,合同主体部分仍然是约定双方如何进行合作勘查,“不必要为了转让探矿权而恶意串通。”

  针对这一说法,西勘院则表示,上述合同虽名为《合作勘查合同书》,但其本质就是一份探矿权转让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合同名称不一致的,以实际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即合同目的为准。”西勘院认为,这份合同中已经明确了转让探矿权的条件、支付义务等,目的就是探矿权转让,应认定为属于探矿权转让合同。

  此外,对于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双方也各执一词。凯奇莱公司在法庭上坚称,合同书中文字记载的2003年8月25日即双方签订合同之日。但西勘院却予以否认,并提出,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西勘院指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凯奇莱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不可能在2003年8月就与西勘院签订了合同。

  庭上,西勘院以该院时任副院长李进学的工作日志为证据,称李于2004年2月18日记载了有关与凯奇莱公司签约的准备工作内容。“这是印证该合同签订日期系2004年2月的有效依据之一。”西勘院认为,因当时探矿权转让的行政审批还未完成,这一合同实质是为了转让探矿权,故合同上记载的签约日期系倒签。

  凯奇莱公司辩称,该公司与西勘院签订有两份合同,一份签订于2003年8月,另一份则签订于2004年3月,李进学2004年2月工作日记中为签约做准备的内容,系针对后一份合同所做。

  另外,关于双方合同后续如何认定或履行等问题,上诉人凯奇莱公司认为,西勘院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可以继续恢复履行。而西勘院却反驳说:合同根本违约还能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自始即无效。”

  澎湃新闻观察到,凯奇莱公司还在庭上数次提及陕西当地政府插手干预此案,对其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利益损失,恳请法庭对相关情况予以查明。对此,合议庭回应称,该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不能对此作出判断。

  该案历经一天的审理,合议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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