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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2-4-1

来自:济南市物价局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下发的济价费字[2010]50号文件规定,我市已暂停征收和降低的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时限至20113月已到期。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暂停征收和降低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继续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41日起至2014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等9项收费、降低计量器具修理费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等2项收费标准。

二、各收费单位要继续做好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的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将停收和降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暂停征收的收费继续收取、降低的收费没有降低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济南市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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