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济南市物价局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13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下发的济价费字[2010]50号文件规定,我市已暂停征收和降低的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时限至2011年3月已到期。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暂停征收和降低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继续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等9项收费、降低计量器具修理费和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等2项收费标准。
二、各收费单位要继续做好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的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将停收和降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暂停征收的收费继续收取、降低的收费没有降低等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济南市暂停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二 ○ 一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