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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邻居关系闹僵对簿公堂
2013-5-9
一位热心大娘受托“疏通关系”,为邻居的女儿办工作,哪知,在收取邻居大额款项后,事儿却没能办成。邻居为此迁怒于大娘,将其及其委托的几人全部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钱款。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市民岳某与苏某原为邻居关系,相处很好,相互信任。2011年6月,岳某与苏某在交谈中,提起能否为岳某女儿小丽(化名)在铁路系统找份工作的事。苏某称其儿子小辉(化名)在铁路部门工作,可以帮忙。随后,苏某向小辉提出此事,小辉称其同事刘某可以帮忙,于是苏某便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岳某。据岳某称,当月27日,苏某收取岳某2万元,此后,苏某等人又告知岳某需交纳“保证金”4.4万元,并表示交纳这笔钱的同时,铁路部门会与小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岳某为女儿找工作心切,便又给了苏某4.4万元。哪知,此后铁路部门并没有同小丽签订劳动合同。岳某认为上当受骗,于是报警。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认为苏某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告知岳某可提起民事诉讼。为此,岳某将苏某母子、刘某及其亲戚单某一并推上被告席,要求返还人民币6.4万元。

  庭审中,刘某辩称,他与原告素不相识,被告小辉与他系同事关系,拜托他为小丽办理铁路工作,自己出于好意便介绍了相关朋友帮忙。刘某表示没有收到过岳某或苏某母子给付的任何金钱,因此不同意承担返还责任。被告单某也表示没有收取过钱款,不同意担责。被告苏某母子则表示,刘某收取了钱款,而且他的弟媳单某也参与了此事,其应负返还责任。

  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岳某基于对被告苏某的信任,委托苏某为其女儿小丽办理工作,苏某接受了委托,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苏某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从苏某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可以看出其在接受受托事务后,先后收取了岳某为办铁路工作支付的6.4万元,而收取上述款项前,苏某并未认真核实被告刘某、单某等人是否有能力办理铁路正式工作。因此,苏某在办理受托事务中存在主要过错,其应承担返还义务。被告人小辉作为苏某之子,其在庭审中已确认收过上述部分款项,且交给了刘某。但从其提交的证据看,不能确认刘某收过上述款项。因此,小辉亦为受托人之一,其在受托事务中亦存有过错,应承担返还义务。而被告刘某在接受苏某受托事务后进行了参与,应认定其为受托人之一,并存有一定过错,因此刘某亦应承担连带返还义务。关于被告单某是否承担返还责任一节,苏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表明,单某曾多次提到“已争取到铁路工作名额了”,表明为小丽办理的工作为正式工作。因此,单某在此案中亦为实际受托人之一,亦应承担连带返还义务。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苏某、小辉返还原告6.4万元,被告刘某、单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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