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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年实现中国农村再次振兴的十大战略措施
2013-4-17

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是中国向富裕强国迈进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当人们行进在最大平原之一部分的江汉平原,对两边的景色也许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对中国农村的未来发展却可以勾起无限的遐想。江汉平原作为中国最富饶土地之一部分,广袤大地中的耕地因为家庭承包经营而被分割成无限小的细碎之地;相邻地块有的种水稻,有的种棉花,有的种桑树,有的是鱼塘,有的是树木,种植养殖的品种繁多。作为农业现代化重要标志的规模化、专业化种植,自动化、机械化生产方式,在这里不见一丝踪影。中国农业为什么是这样的景象!农村经济和面貌虽然已经取得长足发展和改观,但相对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及城市的快速发展而言,改变仍只能说是一小步。

在国家通过多项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之时,中国的农业产业从县到省到国家层面,却一直没有相应的年度、中期、长期计划和规划!如今,无论你走到哪里,中国的农业呈现在人们眼前的景象都是老人农业,基本上是五十岁以上的人群在从事着农业生产。很长时间以来,农村农业的发展,无论是理论创新,还是政策创新,似乎没有了激情,给人一种自生自灭、随波逐流的感觉。

三十余年弹指一挥间,中国农村现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已不可能通过小改小革、局部改革来解决。未来十年,如果要实现中国农村的再次振兴,笔者认为需要采取以下十大战略措施。

一、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对村级组织进行改革。

现行村民委员会制度与现代社会中的政府、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的治理体制机制相比,显得格格不入:根本没有民主治理层次;对主任以外的不承担任何政治责任的具体办事人员进行直接选举乃中国特色,与选举重要官员和民意代表的民主选举本质相去甚远;成员的本质身份是农民,决定了其工作只能是业余性质的,绝无可能为农民提供普遍和专业化的服务等等。对于村民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笔者在《论我国村级组织的性质》、《村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应是农村民主化的核心》、《村干部群体的现状、影响与建议》等文章中已有详细分析和探讨。结论是:村民委员会制度必须废除。

废除村民委员会制度后的村级组织为:村党支部、村经济联合社。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行政机关。对于村级组织所履行的行政职能,可由《乡村关系法》加以调整:一种制度安排是设立村公所,另一种制度安排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村经济联合社授权,并相应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和手段。笔者倾向后一种制度安排。

在村经济联合社制度下,“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经济联合社和村级社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将实现真正的民主治理:村民代表按照地域等原则要求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年初,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经济联合社的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年终,则对年度计划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表决,并随时对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村经济联合社社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由村民代表会议聘任,并实行村级权力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村党支部作为先进性基层组织,应通过党支部书记担任村民代表会议主任来实现党的意志。

农村改革已经三十余年,我国宣称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令人遗憾的是:宪法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另一层始终不知在何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甲乙双方除了承包方农民是明确的外,发包方始终不知是谁;谁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仍是雾里看花,立法进程明显滞后。如果还有所谓农村发展理论的话,这样的现象是无法用理论来加以解释的。同时,长期不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进行立法,表示宪法的规定只是一纸空文,也意谓着相关立法的随意性。

现行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无论是1982年宪法,还是上溯到1975年宪法,均确认了农村村级集体经营层次的合法性。对于宪法的至高无上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作为依法行政的政府,作为守法公民,要有一颗敬畏之心,应该不折不扣地落实宪法之规定。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对村级集体经营层次实际采取了否定的政策。这就产生了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是继续执行宪法规定,落实好村级集体经营层次各项制度,还是对宪法进行重新修订,正式否定村级集体经营层次!二者必选其一。

二、完善和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

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究竟是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激烈争论。未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应坚定不移地继续维护现行宪法的规定,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将宪法规定具体化。

1、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真正平等。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那么在法律政策上就必须平等对待这两种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反映在土地使用权上,除了农用、林用、牧用、渔用土地使用权外,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响亮地明确其法律地位,而不能强行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者——村经济联合社的利益。

长期以来,城市周边大量发生的小产权房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国家政策对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歧视和否定。小产权房问题在否定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策下,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解决,因为现行政策无视宪法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性,从法理上讲不通,在执行上必然是法不责众。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处理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应从推动相关立法上加以解决。一旦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那就应该明确宣布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其土地上的人口也相应转变为城市人口,不能允许出现“城中村”问题。对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必须赋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再和村经济联合社争利了,而要切实保障其利益。

2、实行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统一管理。农用、林用、牧用、渔用土地使用权的现行管理,分别由经营管理部门、林业部门、牧业部门、渔业部门负责,从土地管理理论上无法得到解释,从实际管理效果上则更差强人意。土地管理部门对集体农用、林用、牧用、渔用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其颁发农用土地使用证、林用土地使用证、牧用土地使用证、渔用土地使用证。只有这样,耕地的流转,四种不同使用性质土地的转换和流转,才有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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