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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真凶赵志红二审被判死刑:依法从重处罚
2015-04-30

备受关注的内蒙古“呼格案”真凶赵志红系列抢劫、杀人案昨日上午在内蒙古高院二审。呼格的父母来到庭审现场,十几分钟后离开。赵志红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系“呼格案”真凶。

赵志红受审图

央广网呼和浩特4月30日消息(记者宝音 孙莹)2015年4月30日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后奸淫尸体或强奸妇女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12人,情节恶劣;拦路抢劫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财物,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入室盗窃或在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中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作案8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对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志红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节及一审认定赵志红于2000年9月23日入户掐晕薛某并翻找财物未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对赵志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志红犯罪动机卑劣,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裁定。

2015年2月9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认定,赵志红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再次证明了呼格吉勒图的清白。赵志红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4月14日对他的上诉进行了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计13名。判决书中第一起就是备受社会关注的1996年“四﹒九”杨某某被害案: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一、1996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赵志红从呼和浩特市新城宾馆北墙外工地下班回家,途经原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家属区,到附近公共厕所方便时,听见女厕所内有人走动的声音,即进入女厕所内,与正往外走的杨某某相遇(杨某某系被害人,女,殁年25岁),赵志红上前用双手猛掐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死亡后,将杨某某尸体担在隔墙上奸尸。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被他人扼颈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证据确凿,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

审判长:经查,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及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赵志红以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应被从轻处罚为由,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赵志红一审被判死刑

赵志红一审被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其系“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图冤案)真凶。

2015年1月5日,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赵志红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项罪名,一共涉及22起案件。庭审历时三天。对于普遍关心的赵志红之前承认自己是“4·9” 女尸案凶手一事,赵志红在庭审中依然承认。

2月9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

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案件中,备受公众关注的“4·9”女尸案,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诉,认为该起犯罪系赵志红所为。

宣判后,赵志红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此前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 不构成自首和立功。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据赵志红的律师介绍,赵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说,法律的意义在于挽救每一个失足的人。他愿意用劳动创造财富,回报社会,重新做人。律师认为这透露出赵志红的求生心理。

事实+

赵志红自认有立功表现

4月14日上午9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

“赵志红对指控事实全部认可,但透露出强烈的求生欲望。”赵志红的辩护律师、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瑞军说,赵志红认为其主动供述“呼格案”等,属于立功表现。他反复提到,法律的意义是为了挽救人,经过10年的改造,自己已经脱胎换骨,已经不是以前的赵志红,希望能够通过劳动回报社会。”

张瑞军介绍,赵志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21起案件全部认可,但不愿意反复回忆细节。“在问到时间、地点等细节时,他就说记不清了。”

赵志红母亲:儿子是坏人我们恨他

赵志红被抓,仿佛是母亲刘爱女心里的隐痛,多年来她都承受村里人的诸多议论和背后的指指点点。对儿子爱和恨的交织,这位现年65岁的老人已无从说起,只说了一句话,“权当他是一阵风刮走了。”

在刘爱女眼里,赵志红的人生轨迹就是上学、打工、娶妻生女、坐牢,而对他的母爱也在赵志红被抓那年戛然而止,有的只是对其怒其不争的恨,“他已经是个坏人了,我们还想他干啥?我们一家人早已适应没有他的生活,尽管他还没死,可我们已权当他死了。”

提到赵志红承认的那么多起命案,刘爱女抹去眼角的泪说“他被抓坐牢的这9年里,我们没去看过他一回,更不用说请律师了,我们恨他。”

可对于同一案件的两个“认罪者”,她坦言“从知道他犯罪被抓那天起,我就认定儿子是个坏人。”而对于已被枪决的呼格吉勒图,她称“可惜了。”(腾讯新闻综合新京报、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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