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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2-4-1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资金的投入。据推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未来15年内全国平均每位农民需要投资约为1700元到4900元,如果按8亿农民计算,新农村建设的资金缺口将在1.36万亿元至3.92万亿元之间。这个需求量,仅靠政府和民间投资是难以完成的。因此,金融支持对建设好新农村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金融支持
       一、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了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并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农村金融体系并不完善,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这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不健全,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要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为主体的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但这个体系的整体功能却不健全。首先,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涉足农村建设。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抓大促重”战略,逐步从欠发达县域退出。同时,上收信贷管理权限,除一些小额质押贷款外,其他贷款权统一集中到省分行,使基层机构的贷款不断萎缩。更为不利的是,商业银行逐利性的秉性使其不愿将资金投入到期限长、见效慢、成本高、风险大的农业项目,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对农村建设投入逐年减少。其次,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其业务功能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服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没有有效地开展起来。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产权制度不合理,以及经济规模小、资金筹集难、科技力量薄弱、电子化程度低、结算手段落后、员工素质较差等因素的制约,难以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有效、丰富的金融服务,业务基本停留在支持传统生产和日常资金需要的层次上,与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极不适应。
       2、非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其身份关系,难以充分发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非正规金融中的民间借贷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一是制度优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民间借贷的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二是信息优势。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并且高度透明。三是成本优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和管理成本很低,一般也不需要对融资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之正规金融明显要低。四是交易速度优势。尽管民间借贷存在这些优势,但因我国的农村金融政策主旨就是以正规金融的高度发达来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在正规金融尚未能充分发达的情况下,对非正规金融往往采取了严厉打压的手段。对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压,导致其不可避免地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如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等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如今基本上被取缔、另一种是地下交易,如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在,由于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从而难以有效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转移,抽走了一部分农村资金。当前农村大部分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缺少大项目,对资金吸引力不足,致使从县域吸收的存款不能按比例在县域进行贷款投放,而是过多“上存”,成了大中城市的信贷资金来源。二是邮政储蓄利用网点多、深入乡村的特点,大量吸收农民存款并转存人民银行,也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由于邮政储蓄不办理贷款业务,转存人民银行的利润又很高,丰厚而无风险的利差收益成为邮政揽储的不竭动力。国家虽然下调了邮政储蓄向中央银行转存款利率,但邮政储蓄高速增长态势短期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邮储总额还在继续上升。三是在商业化改革中,农村信用社商业化趋势明显,经营上趋于以利润为导向,资金运用出现了非农化特征,许多资金流向城市,有的甚至通过证券公司投向股市。总之,大量的农村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从农村流向城市,减少了农村的金融资源,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失衡,对新农村建设非常不利。
        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金融部门不敢放款
        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逃废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金融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有效维护和执行。这主要表现在:现行《破产法》中的破产企业清算次序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护债权;有的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个别地方片面考虑企业利益,出现执法不公现象,胜诉案件执行难。二是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真实掌握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较难。目前县域征信体系只有人民银行开发的在金融系统内部使用的银行贷款登记咨询系统,并且只能查询在金融机构有贷款的企业情况,对没有贷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情况没有录入,与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未能实现互联互通,缺少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缺乏完善、全面的企业个人资信系统,造成了金融机构对企业、个人的信息调查上费时、费力,审批时间较长,延误了使用资金的最佳时机,引起了银行和企业的矛盾。三是担保机构发育迟缓,不能满足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户贷款的实际需要。由于找不到贷款的担保对象而不能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支持,致使小额贷款业务在基层难以推广。四是部分地区办理资产抵押担保环节多、收费高。要完成一项担保,往往涉及财产评估、登记、保险、公证贷款等各种手续和工商、保险、公证、房产等多个部门,且各种登记、评估费用偏高。若遇抵押登记的期限与贷款抵押合同期限不匹配,还需再次评估并承担费用,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1、开展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保障。它不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功能,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灵活与优质的服务。一个健全的农村金融机构,一是可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制定市场准人与退出制度,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并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融资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二是可以发展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社区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因此,要借鉴国外以及国内的一些成功经验,先对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教训,试点成功则发展,试点不成功,其风险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不致于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对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运作、监管、市场退出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促使这类金融机构的发展驶入快车道。三是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设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鼓励私有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参股,在农村金融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格局,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
        2、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支持新农村建设合力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和农村经济的多层次需求,整合农村金融资源,构建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格局。首先,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业机构。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牢固树立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宗旨,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品种,增强服务功能。其次,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股份制改革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农业、环保事业、旅游观光农业等优质高效及特色农业发展,支持拓展农村新功能。重点支持发展农村教育,提高农民技能和素质,继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支持培养新农民。加强信贷政策与新村镇规划相结合,为新村镇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建设新村镇;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支持建立完善各种生产合作组织,形成各类信用共同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培育农村新机制。再次,对政策性金融职能给予恰当的定位:一要调整贷款对象。把贷款对象由原来单一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逐步扩大到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及改制后落实原有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非国有企业。二要适当延伸业务范围。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不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前提下,延伸对粮棉产业链条的信贷支持,支持具有收购资格的粮棉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收购,支持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开展联合经营。三要拓宽业务种类。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加大对新农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真正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策略
       根据建设新农村金融需求多样性的特点,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鼓励适合建设新农村需求特点的金融组织创新,推动新的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一是创新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变全国使用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状况,制定符合农村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新标准。根据企业经营者品质素质、经营能力、贷款与企业自有资金比例等指标,将综合评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支持与否的依据。二是创新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对乡镇营业机构和农村中小企业的授权授信耍着重于规范操作和风险度管理,放开金融产品品种。在核定农村中小企业授信总量的前提下,放宽分项授信之间相互调剂的限制。在确定农村企业授信额度时,不仅将信用评级得分作为参考依据,同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现金流量、抵押物的抵押率等因素,对信用等级得分相对较低而现金流量较大、抵押物的抵押率较低的企业也增加授信。三是创新业务流程。推行扁平化管理,缩短管理链条。对资金周转快的企业,可采取一次性办理抵(质)押手续、循环使用。四是创新担保方式。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接受农村企业用自身的无形资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人信用作为贷款担保,还可探索试行品牌质押贷款、营运证质押贷款、出口创汇账户托管贷款、联保协议贷款等各种担保贷款。五是延伸服务内涵。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项目评估、产业信息、代客理财等方面的优势,为农村企业出谋划策,帮助其规避投资与经营风险,实现“多赢”目标。
       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性地支撑农业
       一是要积极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大力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对“信用农户”试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支持措施。加快农户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行农户“贷款证”制度,将小额农户信贷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让农户个人信用得到规范,并使它成为社会守信的基础工程。二是地方政府要倡导企业诚实守信,严禁企业借改制之名悬空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以实际行动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增强金融部门的投资信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考核机制,制定落实严格的奖惩措施,尽快把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纳人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逐步形成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经济体系内资金的稳定、健康、自主、有序的循环流转,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根本支撑。
       5、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采取政府扶持、农民互助合作、多方投资入股、各金融机构联合以及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发挥对新农村建设的风险补偿作用。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创新农村保险品种,开发低缴费、低保障如财产、人身、责任、健康、养老等方面的保险品种,培育保险市场。与此同时,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加快农业保险制度建设,把农业保险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代理农业保险业务。同时,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作者简介:杨良超,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教管理。赵华伟,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作者:杨良超 赵华伟 来源:《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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