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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冲突
2012-3-28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南法院网

问题提示】

       父亲住院,儿子拒不承担医药费,出嫁女将兄长诉诸法庭,兄长称女儿也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与农村社会习惯冲突,应如何解决?

【要点提示】

      法律规定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即使与有些农村地区的风俗习惯不符,也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案件索引】

       调解: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2009)关社调字第05号(2009年11月5日)

【案情】

    申 请  人:位三女

    被申请人:位玉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因父亲位四林生病住院,位玉伟不愿意给付医疗费,要求申请人承担赡养义务,而依据农村风俗都是儿子养老,因此发生赡养纠纷。

【调解】

       经关林镇社会法庭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都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亲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应由子女共同承担。

    二、位三女和位玉伟两人各承担父亲50%的医疗费。

    三、兄妹轮流照顾父亲,要相互谅解。

【评析】

    该案虽是社会法庭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有以下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一、关于出嫁女赡养义务的问题。本案虽说只是一件普通的家庭纠纷,但是却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长期以来,老百姓通常认为,女儿嫁人后就是别人家的了,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其实这种说法从法律上说是不对的。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子女应承担的义务。这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其次,农村人一般认为,女儿的赡养义务只是一些日常的生活照顾,一说到替父母出钱则往往会认为那是儿子们的事,与女儿们无关,这种想法在我国法律上也是说不通的。作为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没有儿子和女儿的区别。两当事人的父亲现已74岁高龄,已丧失劳动能力,虽按当地习俗由位玉伟个人赡养,但并不能排除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故女儿位三女依法应当承担相同的赡养责任。 

    二、农村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冲突的处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项是“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我国农村中虽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但归结起来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对于女儿的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此风俗在与法律规定冲突时,还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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