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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对司机处罚书未加盖公章被判撤销
2015-06-16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监控摄像拍到了一位出租车司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据此对司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然而,因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加盖公章,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交警雁塔大队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

起诉:没有公章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今年1月12日,西安出租车司机刘师傅到交警雁塔大队处理了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去年2月13日,他驾驶的出租车在西安市南二环长安立交被监控拍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交警雁塔大队对他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虽然当天就缴纳了罚款,但刘师傅并不认同处罚。今年4月,他将交警雁塔大队起诉到雁塔区法院,要求撤销交警雁塔大队的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共300元。他的理由是,交警雁塔大队的证据资料没有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执法取证范围属于该大队的行政区域,超越法定职权执法;此外,该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对此,交警雁塔大队辩称,1月12日,刘师傅主动到交警雁塔大队称该违法行为是其所为,并当场表示自愿接受处理。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没公章属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

  5月28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查明2014年2月13日,“陕AT37××”机动车在南二环长安立交实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违法地点监控摄像拍摄记录。今年1月12日,原告刘师傅到交警雁塔大队进行处理,交警雁塔大队于当日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原告当日缴纳了罚款。经查,该处罚决定书上未按法律规定加盖印章属实。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交警部门作出的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本案中,该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印章,构成程序违法。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要求交警部门返还罚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关于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共300元的诉请,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作出该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已缴纳的罚款100元。  

编辑: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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