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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贪腐问题之我见
2012-3-21

来源:石门县检察院反贪局 作者:郭大坤

所谓村官,是指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一定程度上
是基层政权组织在农村的延伸)即“两委”组成人员,村官是生活在中国农村最基层的一个“官员”群体,他们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官 ”,但就是这种非真正意义上的“官”近年来就其贪腐问题也引来诸多热议。从全国来看,村官贪腐问题遍发,而且所涉金额也越来越大,有些地区甚至上百万。就经济不甚发达的我县来说,我县检察院反贪部门自2004至2010年期间对村官贪腐问题共立案查处5起12人、未立案3起3人、中止侦查2起2人、恢复侦查1起1人,共挽回经济损失15.3万元。其中,04年立案查处1起2人,挽回损失5万元;05年立案侦查1起1人,后中止侦查;07年初查3起未立案,但挽回损失3万元,另立案侦查2起6人,挽回损失2.176万元,其中有1起1人中止侦查;08年立案查处1起3人,挽回经济损失5.1571万元;2011年恢复侦查1起1人。
从以上数据来看,我县村官贪腐发案率较高,虽然所涉金额不大,但都是些严重影响群众利益的事项,所以群众反映也最为激烈。前不久笔者又接待了所市来访的两名群众,他们反映其村主任贪污低保户和五保户的专项资金多年,现在事发也没有积极退赔,虽然累计金额也不大,但群众利益无小事,笔者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我院反贪部门。大家经过一番探讨,决定先督促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及时解决,如若不能检察机关或发检察意见书或直接立案予以司法解决,并且将这一意见及时告知来访群众,来访群众听后满意离去。
通过以往的案例,再结合笔者今年参与办理的一起积压多年后恢复侦查的马春元贪污扶贫物资案,笔者可以对村官贪腐问题做几个总结:
一、村官贪腐的特点
1.制度流于形式,村官专权现象严重
近几年,虽然农村推行了村务公开、村帐乡管制度,但大多数制度都停留在形式上,该公开的未公开、该入账的未入帐,就是公开的也未进行明细公开,因此成果相当有限。在农村工作中,村支书、村主任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村民的监督不到位,村官专权的现象相当盛行,而且他们认为自己不是正式国家干部,任职时间也不长,何不趁现在有权有势,抓住机会,大肆敛财。
2.作案途径多,作案手段简单
从整体来看,村官利用职务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行业人员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比较弱,犯罪智力因素参与较少。贪污、挪用的对象多为扶贫资金、农林补助款等,作案的手段主要是重报支出、截留、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打白条子支出、伪造各种单据等,直接侵占公款公物。
3.所涉金额不大,但负面影响很大
大多村官犯罪涉案的金额并不大,但由于其所涉案范围都是关系基层民生的,所以其负面影响特别大。一是影响社会稳定,凡是有村官犯罪的地方,农民集体上访问题就特别突出,因上访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对干部抱怨情绪大,言行偏激,很容易演变群体闹事事件,直接影响农村稳定;二是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背离了政府的惠农政策,剥夺了农民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成果的机会,也不能让农民全面了解中央发展农村经济的决心和毅力,一定程度上造成民心的丧失。
二、村官贪腐的原因
村官贪腐已不是个别现象,在全国已呈蔓延趋势。尤其是在国家实行惠农政策、加大农村经济建设投入后,其发案率急剧上升。这里面原因很多,但都可分为主观和客观两方面。
1.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差,致使主观上的拒腐抗变能力差
村官自身素质较低,农村中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或是外出置办实业或上大学留城里了。而且大凡当上村官的干部接受党风廉政教育、法制法规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他们平时又不注意学习和“充电”,不重视自身修养,自律意识不强,由于这些先天不足因素的存在,使得大多数村官的综合素质低下,个人主义思想严重,为了个人利益常常置群众的利益于不顾。
2.财务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晰
村官违法犯罪之所以容易得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监督乏力,其主要表现在:一是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村支书既签字审批,又管理账目和现金,缺乏制约和监督;二是采取收入不记账,虚列开支,伪造、涂改发票,重复报支,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集体财产;三是乱打白条,这直接导致了财务管理混乱,为不少人提供了混水摸鱼、损公肥私的机会;四是农村账务公开流于形式,账务公开不细,内容有限 ,使群众监督难以到位。
3.监督机制不全,制约措施乏力
一是一些农村基层管理和监督职能部门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内部监督作用,上级部门监督乏力。二是纵向监督软弱,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对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审批。三是横向监督虚化,一些村支两委中村支书或村主任对集体经济有绝对的支配权。四是村民监督有名无实,由于村官专权、制度流于形式使得村民监督有心无力。
三、就村官贪腐问题的对策
村支两委是基层政权组织在农村的延伸,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有效遏制村官贪腐问题对于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此应给予积极应对之策:
1.以教育促素质,惩教并举出效果
囿于一定的条件,村官整体素质偏低,应以系统教育加以弥补。首先,对选举出来的村官进行任职前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其次,两委会成员要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广泛开展谈心、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活动,使他们真正成为“群众的主心骨,党员的排头兵,致富的带头人”。最后,应充分发挥各监督监察职能部门的优势,在加大打击查处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力度的同时,检察、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加强联系,重视农民的举报和上访问题,特别是对村民意见大、多次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大案要案坚决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及时反馈,以扩大惩处的预防效果。
2.规范村帐管理
规范村帐管理、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是从根本上遏制村官贪腐的对策之一。首先,应对村级财务实行“村账镇管”、“村帐多管”制度,横纵多方加强财务监管。其次,做到事、账、钱相对应,并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尤其是在涉及农村扶贫资金、各项补助款、提留款、土地转让、出租、集体经济项目建设等方面资金使用情况。再次,增强村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坚持推行财务公开制度,要定期向群众客观、全面、真实地公开村委会的收入和支出,增强财务状况的可知性。
3.从外部环境上加强对村官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是明确两委会成员的工作目标责任,要求每个责任人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会议进行述职,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二是对于重大事务的决策,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主会议进行公决,并将决定内容、结果予以公布,以增强村务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基层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4.引入人才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村级干部考核制度,将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群众满意程度与干部的工资、奖金挂钩,以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建立一定的人才流通渠道,对那些能力突出、表现优异的村官可通过一定的程序引入公务员队伍。只有建立了一定的人才激励机制,才能保证这些非真正意义上的“官”有约束、有追求。
村官贪腐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下的时代背景下呈高发趋势,决定了我们不仅要研究它的特点和规律,更要根据它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积极的应对之策。司法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对村官贪腐也是如此。因此预防是关键,发案后亦可通过监察机关或纪委积极督促退赔,也可通过检察机关发送检察意见书进行司法威慑,如此在有效解决村官贪腐问题的同时又不会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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