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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主体应是农民
2013-2-22
 城镇化,顾名思义,就是“农村变为城镇,农民变为城镇居民”。因此,从字面上也可看出,城镇化的主体应是农民。城镇化所产生的红利,应主要由农民获得;所选择的路径,也应符合农民的愿望和实际利益。如果反过来,农民被动地进到城镇,“被城镇化”了,那么农民只能成为推土机下的牺牲品,不仅是对农民权益的继续戕害,也会损害实体经济的肌体。

  在城市和乡村的咬合地带,不同类型城镇化的结果,可以得到直观的显现。本报曾有报道:只隔了一条街,却因为一个属乡镇,一个属街道办,两个村的拆迁补偿标准差了好几倍。其中的差价,自然意味着一部分农民的利益受损,意味着他们并不心甘情愿。在我国,城镇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想从农村的集体土地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征收,再通过招拍挂进行开发。政府和农民打交道时,是惟一的买方;和开发商打交道时,是惟一的卖方。正因为有这样的土地市场,才产生了低成本的城镇化。政府低价征地,高价转让,但由此产生的差价及级差地租,长期以来却无法让农民享受。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拆迁进城的过程中,只有真正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才是农民愿意推进的城镇化。首先要做的是明确农民的土地权利。只有确权到每一户,农户才能明确自己在城镇化中的得与失,才能伸张自己的利益。我们还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改变农民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政府还要建立刚性的利益返还机制,而不是“看着给”、“可给可不给”。依托于土地的资产权利,是农民的“命根子”,低价交易显然违背公道人心,违背经济规律,后患无穷。在城镇化的过程中,只有让农民成为能与其他各方平等对话的市场主体,他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成为被斯蒂格利茨称为“深刻影响21世纪人类发展的两大课题”中的主体。

  城镇化不是让农民卷铺盖进城这么简单。在城镇中,还应建立一系列“接应”的配套措施。否则,农民离了农村,在城市又容不下,是很容易出社会问题的。政府要有勇气和智慧,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藩篱,实现城乡平等,甚至可以参考美国的“平权法案”,在某些方面对“新市民”进行补偿性倾斜。

  城镇化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赶鸭子上架。有了充足的岗位,完善的福利,低廉的保障房,农民转移到城镇才有条件。前车之鉴如拉美,将农民平移到城市,却无法消化新的人口,只能形成贫民窟。而东亚国家,城市化过程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有了新就业岗位的吸引,才谈得上农民心甘情愿的城镇化。

  如果城镇化只是产生了一大群穷人,是不能刺激内需,不能调整经济结构的,安邦定国、安居乐业更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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