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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性” 新老“地主”翻脸
2012-6-15

  土地性质改变无法报建 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

  本报讯购买土地签订合同后一年,却迟迟无法报建,原因是这块土地的性质已由“建厂房用地”变为“自然生态用地”。近日,塘厦镇的胡某杰、林某慧和清溪镇的一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霞,为是否解除合同的问题,由合作关系变成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申请时发现无法报建

  据胡先生介绍,由于近几年的公司发展需要,他与合伙人林先生于2010年12月27日和陈某霞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以143万元购得清溪镇谢坑民营工业区一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7926平方米,有偿使用权约四十年。

  胡先生说,签订合同后,他们随即陆续与多家生产设备供应商签订订货合同,但是当他们向当地城建规划部门申请报建时发现,该土地早在2005年已经被规划部门规划为自然生态用地(非建设用地),对于胡先生的报建根本不予以审批。

  “我们多次向陈某霞反映此事,起初他还承诺称,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取得报建资格。”胡先生说,但经过近一年的努力,还是无果而终。后来,双方关系破裂。陈某霞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现在虽然判定解除合同,但我们会另外起诉,追讨对方解除合同给我们造成的损失。”胡先生表示。

  记者多次与出让该地块使用权的陈某霞联系沟通,但他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法院:合同予以解除

  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当事双方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清溪镇规划管理所于2011年11月16日出具的证明,可确认案涉土地性质为自然生态用地(非建设用地),因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由于原告陈某霞及其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判决予以解除。

  至于合同解除后土地使用费的退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胡先生和林先生明确表示另案处理,所以法院在该案中不予审理。

  部门:可置换土地解决

  对于当事双方所反映的情况,清溪镇规划管理所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也曾多次与双方沟通协商,“土地报建必须根据现行的法规,他们的土地早已被规划为生态绿地,肯定是不能再报建的。”该负责人说,建议胡先生等人可通过置换土地的方式,在该镇置换获取其他可以报建审批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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