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今日宣判,北京海淀区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
看过判决书,我发了一段感慨:"法院的良苦用心,天地可鉴,分明是想让他们通过一来一往化干戈为玉帛,结为好基友,永世不分离。"这当然只是调侃,切不可当真。因为法院真正的"良苦用心",绝不是当和事老,而是在这个喧嚣的时代,明确公共辩论的法律边界。
"各打五十大板",这是舆论对这一判决的第一反应。你向我道歉,我再向你道歉,看着像小孩打架之后双方家长的处理办法。你赔我四万五,我再赔你四万五,干脆抵消不成吗?从过家家的角度看,当然可以"大事化小"、彼此抵消,但法院判决不是过家家。判决书中写明了每项判决的法律依据,为了消除公众心中可能出现的疑虑,海淀法院还就"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组织了微访谈。
方舟子和崔永元,从网络虚拟空间一直打到法庭之上,从2013年9月延续至今。像任何骂战一样,这场骂战本身并无多少公共价值,但由于其两人的公共影响力,以及"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的牵涉面之广,海淀法院的这一判决注定将具有标志性意义。其影响力所及,也不仅是方、崔二人而已。公众之所以应该关注此案判决,是因为其重申了公共辩论的规则。
在我看来,判决书中真正值得公众注意的内容不是最后的几条判决,而是前面的侵权分析和法律认定。比如这段话:"本案中双方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
众所周知,近年来社交网络兴起,公民言论空间得到扩展,但是公共辩论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的现象,网络骂战屡见不鲜。许多公众人物也是深陷其中,一有不合,便各自率领一帮"粉丝"互相攻讦,硝烟之下,侮辱、诽谤间或有之。而网络骂战的参与者之所以"意气风发",原因之一就是,他们自以为讨论的是公共议题,殊不知讨论一旦进入人身攻击的层面,便不再与"公共"有关,而只是打着"公共"的幌子发泄私愤罢了。正所谓"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我认为,这句话还可以换一个表述,即"言论自由"不等于发言者不用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同时,判决书区分了"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和"不构成侵权的微博言论",其依据是"方是民、崔永元均为公众人物,享受了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便利,对来自他人的负面评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崔永元使用"骂战"等语,方舟子使用"骂街""脸皮厚""忽悠""吓唬人"等语,就被认定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严重程度。类似的认定对于日后涉及公众人物的讨论是有借鉴意义的。
在后续访谈中,本案代理审判员蒋强回答了一个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性的提问。问题是"如果别人先骂我,我再骂他,算不算'正当防卫'?"他的回答简洁明了:"如果甲先侮辱、诽谤乙,则甲构成侵权,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乙反击侮辱、诽谤甲,则乙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重申的这些"言论规则"或曰"辩论规则",并无多少高深的道理,不脱常识的范畴,但其重要性在这个时代毋庸置疑。这样的规则本应是公共辩论参与者的默认共识,因为唯有如此才能达成有效的公共讨论。但愿法院对规则的重申让方、崔二人以及双方的支持者能够清醒起来,换一套文明的铠甲重新上阵。法院解决不了转基因之争,但可以改变争论的形态,但愿如此。
方、崔骂战,在网上留下一地鸡毛,但他们至少有一点好,就是把不可开交之时把问题提交给了法律,而没有像以前那些法盲一样把骂架升级为约架。靠法律护航的规则,才是能行之长久的规则。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有了说法,而且条理分明令人信服,双方将以何种姿态对待"法律的说法"?别辜负法院的"良苦用心"。
腾讯新闻特约评论员:西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