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农村

临沂新农村

   合作社 >>合作社策划 >> 合作社策划 >>正文
合作社的状态特性对治理结构类型的影响研究
2013-4-7
摘要:基于浙江、四川和黑龙江三省80县(市、区)共计26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查数据,本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制度变迁及组织运作机制的“状态—结构”角度,分析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状态特性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影响。本文界定了四种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普通农民主导型、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通过构建并应用logit概率模型对相关假设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产品的生产属性、交易属性、市场属性和自然属性等技术环境特征以及相关制度环境特征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尤其是资产专用性、产品周期、产品风险、同行竞争、营销形态、市场距离、区位优势、经济水平、政策扶持等变量在模型中均呈现出较高的显著性水平。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状态特性;治理结构类型

 

  一、引言

  农业合作社,作为最古老的合作社形式(如合作狩猎)和当下最普遍的合作社形式,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中无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尤其是农业人口(农民)最多的国家,中国自不例外。然而,在世界性的合作社信息统计中,鲜见来自中国的具体情况。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国农村悄然兴起,90年代以后,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68.9万户,比上年底增长32.07%,出资总额达1.1万亿元,增长52.07%。[①]这一数字超出了业内预期,此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较快,预计2012年有望突破67万家。[②]可以认为,近年不断壮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的发展,不仅为广大农户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产品加工、市场信息、技术交流等各类服务,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分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方面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同时,人们日益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政府也日益鼓励和支持其发展。

  不过,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还较低,正处在建设和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还存在着诸如普遍规模小、结构松散、治理不规范、竞争力弱、带动力不强等共性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譬如发展历史不长,过去在农业合作化方面走过弯路,然而,而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在于:我国至今没有寻求到既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差异极大的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的核心是其治理结构,但由于处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差异极大、农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化显著的现实环境中,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合理选择就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对于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特性的合作组织而言,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关系到其生产经营的有效决策,而且还涉及其内部分配公平、共同体归宿感等诸多方面的意蕴(Bonus,1986)。

  可以认为,当前关于合作社的产生发展及其治理问题等单个方面的研究内容已经较为成熟,但是,现有研究对合作社生发的环境条件与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选择此两者的“状态—结构”分析[③]不仅鲜有理论解释,也非常缺乏实证研究。本文将尝试对合作社的初始状态与治理结构选择行为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在此基础上重点利用大规模微观数据对影响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选择的合作社状态特性因素进行计量分析。

 

  二、概念界定及文献回顾

  (一)合作社的状态特性

  所谓合作社的状态特性,指的是合作社在起点环境上面临的和具有的一定物理量表征及其特性,其揭示的是合作社与其组织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依赖性(inter-dependence)。

  首先,参考Scott(1992)的分类法,合作社的状态特性可分为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两大方面:

  1、技术环境

  Scott(1992)指出,技术环境是这样一些特定的组织条件,在其中,组织通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用于市场交换,以得到有效果及有效率的绩效回报。因此,技术环境主要包括资源条件、产业和产品特性、交易市场状态(市场的完全程度、市场竞争的激烈性及参与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小等)、交易特性(如资产专用性、自然风险与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交易规模、交易外部性等)等。我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产品特性,因为产品特性因素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了原初的必要性,诚然,此处产品特性因素主要是指合作社进行生产、交易或服务的“那一种”产品的生产技术特性和市场交易特性。换言之,产品特性是形成农产品交易费用的主要原因。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如果合作社使合作社生产者剩余和成员消费者剩余最大化,那么合作社成员和社会福利都将被最大化(Enke,1945;Emelianoff,1942;Phillips,1953;Sexton,1986)。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范式,Coase(1937)认为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的运行也是有成本的,指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于是诞生了“交易费用”这一重要概念。

  继科斯之后,威廉姆森是特别值得关注的组织理论家。Williamson(1985)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而组织的出现是有限理性、交易费用和机会主义的共同作用结果。Staatz(1987)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资产专业性、不确定性、外部性以及科层制对合作社成立产生的影响,认为只有当采取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时,合作社才会出现。而Zusman(1992)则运用合约理论建立了在合作社中集体选择规则的筛选。这个模型解释了合作社在信息不充分、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追求讨价还价成本最小化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其章程和筛选其集体选择规则。

  苑鹏(2006)指出,不同于工业品市场,农产品市场的参与者是大量生产完全相同产品的小农,在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大批小农生产者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收者,而不可能对产品的价格形成产生任何影响。为规避风险、减少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渴望加入到某个组织中去,为自己找到避风港。合作社就是他们最好的一个选择,他们的最高目标是通过合作社实现“合法垄断”、保全自己。

  确实,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因素和农民自身条件的制约,市场经济中各种各样的机会主义的存在以及农业资源的高资产专用性,使分散的、单个农民参与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有时甚至需要支付极高的费用。合作社通过组织制度安排的内部化可以将那些交易费用高的经济活动卷入组织内部,不仅节省了交易成本,而且提高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特别是对于那些生产保鲜期短、不易运输、附加值高、需求弹性相对较大的农产品的农户来讲,受到资产专用性的制约,生产者在交易中可周旋的余地十分有限,导致经营风险相对更大,对于合作的需求也更为强烈。

  2、制度环境

  Davis和North(1970)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因此,合作社的制度环境可以认为是制约和影响合作社发展的一系列外部制度的总和。制度环境对于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所指的制度环境因素大体包括政府规制、法律法规、行政介入、相关主体、文化禀赋等方面。

  Carroll等(1988、1990)基于匈牙利的实践,分析了制度环境对农业合作社的影响,证明了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以及组织间关系的发展深深依赖于所在州府的制度结构。在更加碎片化的制度环境中,合作社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并进一步扩展组织间的交换网络。

  乔俊国(2009)从经济制度环境(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治制度环境(包括党和国家的扶持政策、乡镇政权建设与村民自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环境(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其他法律法规)三方面构建了一个农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环境分析框架,并认为理清和优化制度环境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刘婷(2011)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ANT)分析了不同环境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路径,分析了内生和外生力量如何联结起来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并发现各级政府总是作为具有合法性赋予权的关键性行动者,因此认为在现阶段合作社的创建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与此同时,还应该从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来划分状态特性,如此这般,就可以解决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问题。从LeVay(1983)开始,成员异质性问题受到了Zusman(1992)、Cook(1995)、Iliopoulos和Cook(1999)、Karantininis和Zago(2001)、Chaddad和Cook(2004)等专家的关注;就国内而言,关于成员异质性问题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应该是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林坚和黄胜忠(2007)、黄胜忠(2008)、邵科和徐旭初(2008)等,他们在多篇文章中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成员异质性问题。

  (二)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型

  据Williamson(1979)的定义,所谓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或译为规制结构)是指一些组织性框架,一种契约关系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在其中得以决定。具体地说,治理结构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经济组织(主要为企业)中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各相关主体之间相互权利、责任、利益的系统制度安排。它主要有三种一般的形式,分别是市场、企业,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混合形式(hybrids)(Williamson,2002)。交易费用经济学(TCE)认为,节约交易成本是不同形式的治理结构的共同功能,因此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费用的节约就是通过把各种不同性质的交易以一种有区别的方式分配于不同的治理结构而实现的。例如,当企业依赖于外部供应商时,它们倾向于选用市场契约作为治理结构形式,而当它们更依赖于内部雇员时,便会倾向于选择科层(即企业)作为治理结构形式(Williamson,1985;Milgrom & Roberts,1990)。

  作为一个由多人共同分享所有权的企业组织(Hansmann,1996),合作社异于其它经济组织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其治理结构。正如“企业不再被习惯地视为一个外生给定的生产函数,而是被重新概念化为一种治理结构”(Williamson,2002),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将合作社视为一种治理结构,一种将农户外部交易内部化以避免加工企业或其他农产品购买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一方面说明谁拥有正式的决定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收益和成本是如何分配的(Hansmann,1996)。因此,合作社治理结构分类的基本维度无疑是“控制权的拥有者是谁”,所以,我们大致可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为四大类:普通农民主导型合作社、村庄能人主导型合作社、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和相关组织主导型合作社。[④]

  (1)所谓普通农民主导型合作社是指普通的农民社员在契约安排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合作社。这里所说的“普通农民”接近“纯农民”概念。

  (2)所谓村庄能人主导型合作社是指担任村组干部的政治精英或出色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衍生)活动的经济精英(如产业大户、个体贩销户、农村经纪人等)在契约安排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合作社。

  (3)所谓企业主导型合作社主要指专门从事农业营销、加工、服务的企业在契约安排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出于稳定货源或销路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或者保护价格,在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购销关系。

  (4)所谓相关组织主导型合作社主要指由一些涉农的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及其下属机构为主导的合作社。这些机构通常为乡镇政府、农业部门等下属“七站八所“等。

 

  三、调查方法及样本概况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1年7-8月进行的实地调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特点,课题组在浙江、四川和黑龙江三省各选取了3个地市,然后根据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省级示范社名单,在下辖县市(区)依据判断抽样法抽取了2-5个不等的合作社进行实地考察与问卷访谈。基于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回顾并结合考虑调查地点的实际情况,并对各相关变量进行取舍,课题组制定了一份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合作社基本情况、所在村庄基本情况、合作社治理情况等项目。

  通过剔除一些数据明显缺失或失真的无效样本,并对那些仍然可能存有疑问的样本合作社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和确认,本次调查最终获得266家有效的样本合作社数据。本次调查最终共发放问卷85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823份,回收有效率为96.82%。所有问卷均由调查员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或由被调查者自行填写的方式完成。

  

 

  表1给出了根据省份分段统计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信息。在全部26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39.47%的合作社属于村庄能人主导型治理结构,其次是企业主导型治理结构(占31.20%),普通农民主导型治理结构与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均占比不大。这一总体比例分布与三个省份各自的比例分布保持一致,而其中又以浙江省的村庄能人主导型治理结构占比最高(占43.24)。从以上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分布状态不难看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表现出典型的“能人(大户)”牵头模式,这与目前许多学者对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发模式的判断相一致(苑鹏,2001;张晓山,2004;徐旭初,2005;黄祖辉和徐旭初,2006;黄祖辉和梁巧,2007;林坚和黄胜忠,2007)。

 

  四、模型设定及变量说明

  (一)模型设定

  根据在合作社契约安排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身份不同,本文的因变量——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可划分为:普通农民主导型合作社、村庄能人主导型合作社、企业主导型合作社和相关组织主导型合作社。因为因变量是一系列离散值且取值超过两个,因此本文选择logit概率模型来考察各种因素如何影响合作社对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将四种治理结构类型分别计为j=1、2、3、4,合作社根据相关环境条件特征作出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这四种选择都是合作社效用极大化的结果。假设合作社的间接效用函数为:

  

(1)

 

 

  其中,Vij是合作社i的第j种选择带来的间接效用,j=1、2、3、4;Ωi是进入合作社间接效用函数中的变量,主要是指合作社所在环境的初始状态,包括产品的生产属性、交易属性和市场属性以及所在村庄的特征,这些是影响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选择的潜在因素;μij是无法观察到的随机因素。如果满足下面的条件,合作社就选择第j种治理结构类型:

  

(2)

 

 

  对间接效用函数进行参数化,假设:

  

(3)

 

 

  为简化起见,进一步假设 ( μij=1、2、3、4)相互独立并且都服从logistic分布,即随机扰动项服从multinomial logistic分布。在这些假设下,则能导出合作社i选择第j种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 :

  

(4)

 

 

  根据极大似然法(maximum likelihood),通过对(4)式的似然函数最大化,可求得模型参数α的解:

  

(5)

 

  其中,L是概率函数的对数形式,Cij是合作社选择哑变量,如果合作社i选择第j种治理结构类型,则Cij=1,否则Cij=0。

  α的估计值说明了合作社的初始环境条件等特征在选择治理结构类型时产生的边际效应,据此运用logit概率模型来估计(5)式的参数。由于不能提前获知合作社最大化效用之下的正确选择,假设不同合作社的选择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是唯一的,这意味着合作社之间的治理结构类型选择是相互独立和不相关的。

  (二)变量说明

  表2给出了本文预设的所有解释变量的定义及描述性统计。

  

  

 

  本文选取上述变量的依据如下:

  合作社的技术环境特征包括生产属性、交易属性、市场属性和自然属性四大方面。

  从生产属性来看,毫无疑问,农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农产品特性基本上决定了农业的基本属性。黄祖辉等(2002)指出,产品特性是影响农民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四个最重要因素之一。Hulse等(1980)也明确提出,初级产品的特性深刻影响合作社与其社员之间的交易契约。因此,回到本文,“产品类别”变量表征合作社的主营农产品种类,本文中主要指涉粮油、水果、蔬菜、畜禽(生猪和肉鸡)以及其他类型产品,预计效应待考察;“生产方式”表变量征合作社的主营农产品的出售方式,是生产后直接出售、初级加工(如保鲜、包装)后出售还是精加工(设加工部门或自办加工厂)后出售,预计效应为正向;“规模经济”变量表征合作社是否进行规模化生产,是否存在规模效益,预计效应为负向。

  从交易属性来看,Williamson(1985)表示,交易属性具有极大的系统性组织后果(organizational ramifications),表征交易属性的主要维度有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及频率。因此,在本文中,“资产专用性”变量表征合作社的生产和加工活动是否拥有很多专用固定资产,是否存在资产专用性问题,预计效应为正向;“签订合同”变量表征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是否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以此反映合作社为减少交易费用而作的努力,预计效应为正向;“产品风险”变量表征合作社主营农产品所承受的自然风险大小,以此反映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大小由小到大分布,预计效应为正向;“产品周期”变量表征合作社主营农产品的生长周期,以此反映合作社与社员及外部主体之间的交易频率,生长周期由短到长分布,预计效应为负向。

  从市场属性来看,在具体的合作社内交易活动之外,我们认为外部市场环境也是考察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本文中,“同行竞争”变量表征合作社主营农产品在当地的同行竞争情况,竞争激烈度由低到高分布,预计效应为正向;“营销形态”变量表征合作社主营农产品的具体营销渠道或方式,预计效应待考察;“市场距离”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到本县市中心的距离远近,也即指代所在村庄类型(城郊结合部、一般农村还是边远地区),市场距离由近到远分布,预计效应为负向。

  从自然属性来看,合作社的地理学特征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条件及对农产品的选择,因此也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产生极其组织治理。本文中,“区位优势”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的综合地理位置优势,主要指代交通便利条件,依次划分为差、中、良、优四档,预计效应为正向;“地形特征”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的地形情况,“水热条件”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的水分和热量分布情况、“作物熟制”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的主要粮食作物的熟制情况,此三项预计效应均待考察。

  关于合作社的制度环境特征方面,制度环境对合作社的发展路径同样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文中,主要反映在如下变量:“经济水平”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村庄在所属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排名情况,由差及好,预计效应为正向;“农民分化”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农民的分化情况,即异质性程度,预计效应为正向;“村庄开放”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村庄的开放程度,由封闭及开放,预计效应为正向;“政府扶持”变量表征合作社在成立初期是否享受过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资金扶持,预计效应为正向;“政策法规”变量表征合作社所在地有关合作社的政策法规的完善及执行程度,由低及高,预计效应为正向;“合作传统”变量表征所在合作社成立前社员间是否有合作或互助基础,预计效应为正向。

 

  五、实证结果及分析

  本文使用Stata12.0中的mlogit命令可以对上述模型进行估计,并按Newton-Raphson迭代法求解参数。在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四种选择中,本文将普通农民主导型作为参照组,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

  

 

  

 

  估计结果显示,基于与普通农民主导型参照组的对比:

  (1)资产专用性变量在村庄能人主导型模型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企业主导型模型中在5%的水平上显著,而在相关组织主导型模型中在10%的水平上显著;

  (2)产品周期变量在村庄能人主导型模型中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在企业主导型模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模型中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

  (3)地形特征变量中以“山区”为参照组的“平原”虚拟变量在企业主导型模型中在10%的水平上显著,“盆地”虚拟变量在三个模型中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

  (4)合作传统变量在村庄能人主导型模型和企业主导型模型中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

  (5)产品风险变量、同行竞争变量、市场距离变量、区位优势变量、经济水平变量、农民分化变量、村庄开放变量、政策扶持变量以及营销形态变量中以“农贸市场”为参照组的“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客商上门”和“其他渠道”(包括超市、直供、网销、出口等)等虚拟变量在三个模型中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

  同时,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模型,以求进一步了解各显著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和方向,需要计算各显著变量的边际贡献或边际效应(marginal effect)。某个变量的边际贡献是指在其他变量取均值时,该变量变动1个单位对某项选择的概率影响程度,可通过Stata中的margins命令来计算。各显著变量的边际贡献见表4。

  

 

  由表4可知,以普通农民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为参照,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

  (1)资产专用性高的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资产专用性的合作社高1.1%、15.6%和11%。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一定程度的资产(主要指涉物品、场地和人力)专用性需要具备特定能力的经济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因此,相较普通农民,企业和相关组织(政府性组织)(村庄能人主导型的相对概率高低不太明显)具有资本充裕、管理经验丰富等综合实力优势,且企业及相关组织对合作社的进一步投资往往又会加大合作社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形成互锁(inter-lock)关系。

  (2)产品风险每提高一个等级(即生产的不确定性程度提高),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一级产品风险的合作社高1%、1.4%和1.2%。对此,可能的解释是,村庄能人、企业和相关组织对产品风险(主要是自然风险)的预防和抵御能力要略强于普通农民,例如,前述三者可以通过兴建和改进温室大棚、灌溉水渠等生产设施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小年问题。虽然在这一变量上,三种类型选择的相较概率高低并不太明显,但设若加入对产品市场风险(即交易的不确定性)的考量,村庄能人等主体的应变能力将明显强于普通农民。

  (3)产品周期每延长一个等级(即产品交易频率降低),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一级产品周期的合作社低1%、11.2%,而合作社选择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则比低一级产品周期的合作社高4.7%。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属于较短(生长)周期的产品(如水果、蔬菜类),即交易频率较高的产品,则其交易费用较大,为其组建合作社的意愿越强烈。而村庄能人和涉农企业也更倾向于通过主导合作社以降低与分散农户的交易费用。较长(生长)周期的产品(最典型是粮食),因其家庭生产特征明显,且受限于土地流转,再者需要一定的资本设备投入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所以组建合作社并不积极(或困难较大),因此政府相关组织介入较多(如农机、农技部门大量牵头兴办粮食类合作社)。

  (4)同行竞争的激烈程度每提高一个等级,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和企业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一级竞争激烈度的合作社高1.1%、9.2%,而合作社选择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则比低一级竞争激烈度的合作社低12%。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在社区管理和私人管理的交界处的那些具有高竞争性和一定程度排他性的产品,较适合进行合作社管理。而村庄能人和涉农企业相较普通农民具备更强的竞争实力,且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同时,从市场结构来看,竞争激烈的产品(即买方垄断)更需要能人主导以提高产品的市场谈判力,或进而通过企业对产品进行深加工以提高产品附加值。而对于粮食类市场竞争相对温和的产品,虽然已经实行了市场化收购,但至今多半仍属于政府买断,即买方政府垄断,其合作社组建也存在政府相关组织较深介入的情况。

  (5)从营销形态对治理结构类型选择的影响来看:①主要营销渠道是“批发市场”的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及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主要营销渠道是“农贸市场”的合作社高51.3%、17%和22%;可能的解释是,相较“农贸市场”这一“B2C”模式,“批发市场”多属于“B2B”模式,因而对合作社主导者的市场活动能力要求较高,其中又能人主导型的概率高低最为明显,表明合作社社员尤其看好能人主导者的市场开拓能力;②主要营销渠道是“龙头企业”的合作社,选择企业主导型及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主要营销渠道是农贸市场的合作社高19.9%和24.1%,而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则低51%;之所以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会出现反方向的较明显概率,可能的解释是,涉农企业或政府相关组织(例如转制后的供销部门)在其一开始介入合作社时就不希望出现可能出现相左意见的能人代表,而是倾向于控制普通农民社员,以最大化满足自身利益诉求;③主要营销渠道是“客商上门”的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及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主要营销渠道是“农贸市场”的合作社高40.9%、4.7%和9.9%;之所以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存在较明显概率,可能的解释是,相较“农贸市场”销售还需要社员投入较多人力,“客商上门”这一营销方式更为便利,社员即可实现门口出售,较为省力,但由于客商天然存在“对称信息”优势,所以社员需要也同样具有对等优势的能人为自己保利争利;这里还可能存在的情况是合作社出现内部一体化,即合作社中的能人(经纪人、贩销大户)作为自己人的“客商”直接收购普通社员的产品,普通社员只享受或安于只享受入社带来的价格改进收益,即选择能人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是一种“被选择”;④主要营销渠道是“其他渠道”的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及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主要营销渠道是“农贸市场”的合作社高2.1%、2.6%和1.1%;虽然三个概率高低均不甚明显,依旧反映出包括超市、直供、网销、出口等营销渠道对实力型合作社主导者的需求。

  (6)市场距离每提高一个等级(即合作社所处位置越偏僻),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一级市场距离的合作社低0.8%、5.5%和2.2%;区位优势每提高一个等级,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一级区位优势的合作社高1%、11.1%和7.9%;经济水平每提高一个等级,合作社选择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处于低一级经济发展水平村庄的合作社高3%和5.6%,而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则比处于低一级经济发展水平村庄的合作社低0.4%%;农民分化每提高一个等级(即农民的异质性程度提高),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低一级农民分化程度的合作社高2.8%、1.9%和0.6%;村庄开放每提高一个等级(即村庄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处于低一级村庄开放程度的合作社高4%、11.4%和1%。以上五条可以结合起来分析。在上述各项概率数值中,除去不明显的概率项(≤1%),相较参照组,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的概率高低均较为明显,除“市场距离”项外均呈现出正向解释。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合作社所在地的区位、市场距离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合作社将处于什么样的外部社会经济环境中生存,而这些环境变量将对合作社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对大多数合作社而言,让合作社邻近区域性经济中心(往往也是最富区位优势的交通枢纽)是必须的考虑,因为那里的商机最多,信息最多,可获得的资源也最多,而村庄能人、涉农企业和政府相关组织基于预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在组建合作社时也会以区位优势和市场距离为重要考量因素。同时,距离、区位及经济发展等条件又客观促进了村庄的开放,以及由此产生了农民分化问题,而所有这些条件都使得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很难再回到由普通农民社员民主控制的经典合作社治理模式。

  (7)从地形特征对治理结构类型选择的影响来看,所处地形是“平原”的合作社选择企业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比所处地形是“山区”的合作社高1.1%,概率高低不太明显;所处地形是“盆地”的合作社,选择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及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所处地形是“山区”的合作社高18%、12%和3.6%。对此,可能的解释是,相较山区地形,盆地地形土地肥沃、人口密集,农产品无论在生产还是在销售上均具有一定先天优势,因此,合作社的组建也更倾向于借力能人、企业和政府相关组织等优势资源持有者。

  (8)能够获得政府扶持的合作社选择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治理结构类型的概率分别比难以获得政府扶持的合作社高9.2%、15.7%和2.9%。对此,可能的解释是,虽然各级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发展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尤其是资金扶持,为壮大合作社力量、提高合作社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方面助益颇多。但是,由于地区差异、合作社资助条件难辨别、对扶持资金难监督等实际原因,以及受限于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衙门作用的负面影响,政府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尚待全面有效落实,以致可能出现“寻租”问题。而普通农民主导型合作社即便运作规范、确需扶助,但由于关系疏松,往往难以得到亟需的扶持。同时,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以及对政府扶持的期待过高。

 

  六、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划分了四种主流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普通农民主导型、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并针对合作社的初始状态特性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合作社产品的生产属性、交易属性、市场属性和自然属性等技术环境特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分化程度、村庄开放程度和政府扶持等制度环境特征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尤其是资产专用性、产品周期、产品风险、同行竞争、营销形态、市场距离、区位优势、经济水平、政策扶持等变量在模型中均呈现出较高的显著性水平。

  诚然,合作社的治理问题绝非仅仅是类型选择这般简单,进一步的研究将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且包括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的外部治理,将涉及合作社的实际治理水平、治理机制及合作社绩效等相关研究。这也将是我们的下一步研究方向及努力。或许合作社的初始状态特性对合作社治理结构类型的影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现象,但我们相信,通过对合作社初始治理结构类型选择这一静态观照的研究,尝试对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及组织运作机制的“状态—结构”分析范式给出合理解说,并加以现实佐证,其理论及现实意义也是不言自明的。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出一些应时的政策启示:一是,普通农民主导型、村庄能人主导型、企业主导型和相关组织主导型的治理结构类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但在当前日益市场化、多元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本身确实必须进行组织创新和结构调整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此,政府部门应予以合理引导,譬如鼓励发展充分融入供应链、更具竞争力的新一代合作社、有限合作社[⑤];二是,虽然政府扶持不尽到位,但还需注意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不应过深介入合作社的内部治理,要保持合作社作为自治组织的基本属性;三是,随着合作社外部环境的发展和变化使社员越来越具有异质性,政府部门要认识到现阶段成员异质性问题是无法彻底消除的,在一定程度上要能容忍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问题,但同时也要防止成员的过度异质性,以符合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最后,可以想见,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生发和壮大既要坚持“环境适应性”,也也要牢牢把握尺度。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型及其状态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未来可能的改变将取决于纯农户博弈能力的提高、合作组织之间以及与其它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政府的规制和导向、农村民主政治进程等。

 

[发表/查看评论]

  新闻投稿/广告投放/频道合作 联系人:黎主管  EMAIL:1728097111@qq.com

 

开心一刻.漫画地带

新农村网搞笑漫画
新农村网搞笑漫画



临沂新农村网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5026532号-1
热线电话:13355078108;刘恒华13853966299 (手机)
Email:linhua5188@163.com   QQ:1145252165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商城路一号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栏资料, 均为“临沂新农村网”(www.xinnong58 .com)版权所有。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您认为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