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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组织百人持械打死两人
2013-5-14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省会海口以前从未开发的荒山野地也成为开发商等公司竞相争抢的香饽饽。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扬佳村陈某、陈某昌等村民看着土地价格上涨为获取更多的土地补偿款,在已出让约2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里垒墙圈地约200亩,索赔无果后便组织上百人威胁殴打一农业开发公司致两人死亡。2月6日,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对参与组织、打斗、窝藏的陈某、陈某昌、陈某华、陈某新等32名被告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分别判处死缓至两年不等徒刑。

索赔无果 非法组织策划30余人肇事

2007年11月,海南展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海南雨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名义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扬佳村委会签订集体荒山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扬佳村委会将其集体约2000亩荒山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展兴公司进行项目开发、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展兴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7月5日先后支付土地款,但一直未进行开发。

2010年6、7月间,孔某(在逃,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陈某昌、陈某华、陈某新(均系扬佳村村民)等人经预谋,由孔某、陈某负责出资,陈某昌负责雇佣工人,陈某新、陈某华负责监工,在展兴公司已受让的上述土地中垒围墙圈了约200亩土地。2010年12月,展兴公司正式开始开发扬佳村委会向其出让的地块,并雇村民在该工地上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孔某、陈某等人垒的围墙损坏。陈某等人得知此情况后,于2011年1月先后四次前往该工地向展兴公司索要赔偿款且要求停止施工,并以组织人员前来殴打相威胁。

陈某、陈某昌和孔某在多次到工地要求展兴公司处理赔偿事宜再施工未果后,预谋在2011年1月20日组织上百人到工地向对方进行施压。三人经商议,决定由孔某负责承担此次行动的费用开销并通过组织冯某、王某运纠集李某征等人参与作案;由陈某负责通过组织陈某新、陈某华、陈某乾纠集陈某春等12人参与行动,并事先准备好砍刀等作案工具、租赁车辆运送,纠集多人参与此次行动。

胆大妄为 不顾民警鸣枪制止打死两人

2011年1月20日下午15时许,陈某、陈某昌、冯某司、陈某鸿等人纠集的人员按照计划乘坐车辆,陆续来到石山镇的荣阳村村口集合。陈某乾按照陈某的指示驾驶一辆绿色皮卡车载着数名同伙及数十把钩刀、砍刀到达村口。冯某司带领冯某利等人及来自海口灵山、府城等地的数十人乘坐数辆轿车、商务车及中巴车到达村口。在村口集合点,陈某华等6人向在场的同伙分发红色塑料袋、香烟和矿泉水,并让同伙将红色塑料袋绑在手腕上,以避免误伤。陈某、陈某昌、冯某、李某春在村口商议决定先由陈某带领来自石山本地的同伙空手进入工地与对方谈判,其他人员持刀跟进。

在村口集合完毕后,陈某带领一百余人乘坐车辆到达案发工地外围的丰收桥附近。统一进入工地现场。在工地上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得知陈某等人准备过来闹事且经民警劝说没有撤离后,持刀到工地路口等候。

在工地内,陈某等人与在工地上等候的王某再、王某镇等人对峙片刻后,陈某一方先捡起石块扔向对方,后双方用石块互扔。在公安民警两次鸣枪制止的情况下,陈某、陈某华仍然挥手指挥后面持刀的同伙向前冲,并捡石块扔向对方。

期间,李某春、冯某司、陈某星等人向对方扔石块后,持刀冲向对方。林某进持长柄弯钩刀在现场助威。李某春等人持刀砍中对方。不久,王某再、王某镇被打倒在地,并分别被陈某一方多人持刀围砍。后陈某挥手指挥队伍撤离,各被告人遂逃离现场。王某再、王某镇经抢救无效死亡。

窝藏主谋 五名留宿同伙被判缓刑

2011年1月20日,苏某娇按照陈某华的指示用假名购买手机卡,并在海口市一宾馆开房供陈某华等人躲藏。当晚,苏某娇得知陈某华、陈某昌等人打架致人死亡后,将购买的手机卡交给陈某华。次日,苏某娇受陈某华之托将案发时使用的手机丢弃。

2011年1月25日,苏某娇租赁位于海口市义龙路的一公寓供陈某昌躲藏。入住前,苏某娇与王某忠一起打扫房间、采购生活用品。同年1月27日,苏某娇与陈某昌搬入该房躲藏。2月14日晚11时许,苏某娇将三部手机夹藏在陈某昌的衣物中交给正在逃亡中的陈某昌。

王某雄明知陈某昌参与石山镇打架致人死亡,仍留陈某昌在自己家中躲藏三天,并主动给陈某昌1500元,同时还购买两部手机和三张手机卡供陈某昌藏匿时使用。

2011年2月10日,经王某雄联系,陈某昌在“阿奥”家躲藏过夜。同年1月25日,王某忠在明知被告人陈某昌犯有罪行的情况下,仍然与苏某娇一同到租住公寓打扫卫生,并购买生活用品。安置好房后,陈某昌搬入该处躲藏。同年2月18日晚,蔡某雄在明知陈某昌犯有罪行的情况下,仍然亲自开车将陈某昌从琼山接回石山,并留陈某昌在自己家中过夜躲藏。

法院认为,陈某、陈某昌等27人共同持刀、石头殴打王某再、王某镇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苏某娇明知陈某昌、陈某华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二人逃匿,王某忠、王某雄、蔡某雄明知陈某昌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梁某照明知陈某、孔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食物,帮助其逃匿,苏某娇等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逐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5人表示要上诉,11人表示保留意见是否上诉,16人表示不上诉。法制网海口2月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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