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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中国富人资本不透明 征遗产税比美国难
2013-10-22

很少有话题像遗产税一样,能立刻唤起公众对死后财产去向的忧虑。因为遗产税制度一旦确立,意味着个人财富不能全数遗赠后人,而是将部分进入公帑。引起公众心理焦灼的是,遗产税究竟是调节社会贫富的“德政”,还是对私人财产的“合法掠夺”。

在中国,遗产税的脚步声似乎越来越近。据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征收遗产税的条款将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这或许说明,在不久的将来,遗产税将真的敲响富裕家庭的大门。

脚步声近

遗产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可溯及古埃及和古罗马。400年前,荷兰确立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税。

在中国,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曾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新中国成立伊始,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列有遗产税,但因富裕阶层当时已然消失,也就没有开征的必要。

改革开放后,允许社会财富在市场中流动,贫富分化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进入国家议事程序。1997年中共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2010年对此《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但未改变《草案》属性。

去年11月,深圳市统战部长张思平在公开场合透露,深圳将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机,试点征收遗产税,引起一片哗然。深圳保险机构借机大做文章,宣传买保险避税。很多富豪为了逃避交遗产税,开始大量购买保险,一时涌现出令人咋舌的天价保单。一位不到40岁的富商投保了一张1.7亿元的巨额保单,动机就是为了规避遗产税。试征遗产税消息传出不到一个月,深圳保险机构的大额寿险业务量较前提升了三分之一。今年1月,深圳市长许勤急忙澄清,指“深圳将试点遗产税”一说是“空穴来风”。

然而,仅仅过了两个月,来自北京的一则报告,在征收遗产税传言的热火上又浇了一勺油。3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了《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发布中期成果报告。该报告认为,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

报告指出,在世界上188个国家中,有114个国家已开征遗产税,美、日等国近年来加大了对遗产税的征收力度。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可鼓励后代自强自立,缩小贫富差距,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维护市场平等竞争。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报告认为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和条件。据保守估计,在中国高收入群体中,资产总量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富人超过一千万,他们的财富将成为遗产税的税基。

报告提出了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00万元。其计算方式参照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人群,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三口之家年收入为36万元,15年即为500万元。

报告分析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鉴于我国此项改革是从无到有,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增收2000亿元。

废立争议

在中国征收遗产税,必先解决的理论前提是财产私有制,遗产是财产私有制的产物,在经济领域的改革开放进行了30年之后,这个长期纠结的问题已经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而化解。现在的专家学者谈起遗产税的意义,已经无须寻找政治正确的合理性,而是直奔公平和效率的主题。

应不应当征收遗产税,亦落脚在公平和效率这两个问题上。支持遗产税的人表示,遗产税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平。一个人的财产,是他个人所有,同时又归社会所有,在他离去后,全部传承给他并没有对创造财产付出的后人不太公平,而假如征收遗产税,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财产交还社会,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此外,遗产税也体现了效率原则。因为富人的后代并不一定会将继承下来的财富在再生产中创造财富,将之交还社会还有可能创造更多的财富,惠及大众。

而反对遗产税者则认为,遗产税是对私人产权的侵犯。对遗产税持批判观点的经济学者胡释之 (微博)表示,文明的政府应对私人财产加以保护,而非强制充公。“没有对私人财产的尊重,就没人敢在活着的时候进行储蓄和投资,没有对私人遗产的尊重,就没人敢对死后的事业进行储蓄和投资,这(财产税)显然对所有人都是灾难。”他说。

胡释之的极端观点固然和者甚寡,但是这种逻辑却容易引起公众共鸣。征收遗产税主要有两项功能,平衡贫富分化,增加财政收入。在现实中,后者会被认为是假法律之名对私人财产的掠夺,尤其是在一国财政收入吃紧的时候。上溯到古埃及,法老为了修建金字塔和对外战争,国库空虚,遂征收遗产税以充国帑。我国目前养老金缺口日渐扩大,此时征收遗产税,就有人揶揄道:“每年多收2000亿遗产税,正好弥补养老金亏空。”

在现实中,世界各国和地区对遗产税的态度亦十分纠结。2005年,香港在施行遗产税90年后,停止了该税种的征收,理由是“吸引投资”。尽管取消遗产税令香港政府每年减少15亿港元的收入,但香港面临的更严峻问题却是,富人为了规避遗产税,会将资金转移到不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于是,经济全局的效率考量暂时占胜了社会公平。

美国1797年首次征收遗产税是为了充实海军军费,于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时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止。1916年又开始征收。2001年小布什曾废除遗产税1年,但遭众议反对,次年又恢复。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反对废除遗产税者,都是诸如比尔·盖茨的父亲、沃伦·巴菲特、洛克菲勒等富豪。他们在《纽约时报》上发表声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们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中国难题

在世界各国,遗产税都属于小税种,仅占税收总额的1%~2%。但由于税制复杂,征税成本较高,历来存在争议。

天津财经大学的刘北辰教授表示,遗产税是美国公认最复杂的税种,仅遗产税纳税申报填写说明书就有20多页,纳税报表有40多页,两者合计共60页,正确填写需要一个月。所以大多数纳税人都聘请专业人员来完成纳税申报。复杂的税制提高了征税成本,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为480亿美元,其成本高于税收收入250亿美元,可谓得不偿失。

不仅美国如此,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难题,可谓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而关于征收成本难题,近年来只有一个特例:台湾当年仅对台朔集团创始人王永庆一人征收的遗产税,即完成全台湾一年的遗产税征收目标。王永庆遗产总额为600亿新台币,扣除夫妻一半剩余财产的免税额后,遗产净额度为200亿。按照当时50%的最高税率,缴纳100多亿新台币。而当年台湾编列的遗赠税预算只有62亿新台币。这种特例并不多见。在美国和欧洲,富翁的大部分财产在生前就捐赠出去,或在去世前3-5年以赠与的方式转赠他人,以规避征税。

现在看来,中国大陆同样面临征收成本高的难题。刘北辰建议中国采用总遗产税制,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即先缴税,再分配税后遗产,可减少征税成本,便于征收管理。而单独设立赠与税要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作为依托,而在中国是无法在短时期完善上述制度的。所以不应单独设立赠与税,而应将其并入遗产税中。

在研究者看来,中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复杂性,甚至大过美国。刘北辰表示,美国现行遗产税的现状提醒我们,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建立一个合理的遗产税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是难以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动产的转移难以核查。尽管美国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但转移不动产的问题在美国也没有解决好。相比之下,中国尚未建立较好的财产登计、财产评估和财产监控体系,对不动产的税前监控更是难上加难。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亦曾表示,“遗产税近期不能实现的原因,首要一点是中国个人收入透明度不高,政府难以掌握。”

而因为中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富裕程度不一,遗产税免征额的设定,也很难“全国一盘棋”。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我国提出遗产税的时间很短,目前还没有“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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