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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2013-5-14

   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发展,以及交通、水电、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必然要从农户手中征地以满足建设的需要,从而导致部分农民失地,在安置过程中,隔三差五有部分失地农民上访,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一大头疼难事。

   在采访中得知,农民对征地方面不满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征地补偿价格不满意。《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地补偿标准一定几年不变,随着物价水平提高,生产产出增多,生活支出增加,老百姓只算自己地被征去后,是否能生存,物价上涨,使老百姓有种不安全的感觉,还有老百姓认为“水涨船高”,不随着提高征地补偿价格自己就吃亏。

   其次,对地方领导工作不满意。地方村官不懂土地管理法,工作随意性大。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必然极力维护。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村官没有向农户宣传到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村官必须先学好土地法,征地不是随意操作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就明确提出,“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如果在征收这类土地地过程中,不向社会公布上级批复内容,就有违法征地之嫌。实际上在征地公示内容中很难找到上级批复。

   另外,征地过程中的不公平补贴。在征地过程中,由于标准不明细,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随意较大,以致于同一块地段,同一类附作物,补偿的标准不同,有些农户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是不在协议书上签字,不同意土地被征,就使得征地干部为了息事宁人作出让步,结果,让许多“老实农民”吃亏,使农民认识到:原来真是“爱哭的孩子有奶喝”,不能吃哑巴亏。于是形成不良的漫天要价的风气,增大了征地的难度,这种情况下,政府组织执法队伍强力执法,就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导致集体上访。更有少数干部在征地过程中贪脏枉法,所以群众对干部有抵触情绪,间接导致部分群众上访。

   对征地用途不满意。但凡是修路,搞公益事业征地,农民支持配合的主动性就高,如果是搞商品开发,农民的配合意识就低,农民也有自己的想法,“政府从我们这里低价买入,再高价卖出,纯粹就是在做地产生意,伤了大部分农民的利益,成全了开发商,让开发商受益,这和西方工业革命时期的圈地运动有什么区别?”农民卖完所有的土地,还不能转换一处房产,让他们心理失衡,继而阻挠施工等行为,引发上访事件。

   对安置方式不满意。当前对失地农民除了土地补偿费,没有任何其它的安置方式。失去了土地,以后的许多年甚至一辈子,他们的生活就靠这点土地补偿费了,农民怕坐吃山空。随着物价上涨,他们担心有限的资金不能满足无限消费的需求,毕竟有土地,就有了赖以生存的粮食,家有粮食心不慌。失去了土地,失地农民对以后的生活一片茫然。

   对已征土地荒芜不用不满意。土地是中国农民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感情相当深,在古代为了“耕者有其地”大举反抗的旗帜,在现代,农民为了土地边界争议官司不断,甚至出现不少为争土地界线而伤人的案例。农民不愿看到耕地摞荒,如果哪家的土地摞荒都会受到同村人的指责和嘲讽。《土地承包管理法》也指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农民努力不让土地摞荒,有些单位却征来土地几年甚至十来年不用,让农民痛心。

   农民相对于政府和干部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他们的合理诉求应该得到重视。需要政府方面把工作做细,增加征地透明度。同时,加强纪律监督,实现征地补偿的公正、公平,制定群众举报、评议制度,充分相信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同时,希望各级政府完善、细化征地补偿方案,根据物价指数、生产产出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增加农民的保障,土地是农民的期望,失去土地就会让他们感觉老无所依,他们期望加入政府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需要政府解决农民所忧,切实搞好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另外,正确引导失地农民后的工作和生活,采用多种方式扶持、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为农民营造安全光明的生活大道,适应城镇生活。(新农村网 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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