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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家庭农场要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2013-4-29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扶持家庭农场,极大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家庭农场的发展亦是如此,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初级阶段,必须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三个关系”,才能推动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正确处理家庭农场规模大与小的关系,坚持以发展中小型家庭农场为主。家庭农场按照规模来说,有大、中、小型之分。放眼全球,适当控制规模,发展中小型家庭农场,是世界现代农业比较发达国家的共同选择。美国小型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一般有20~300公顷耕地),占全国家庭农场总数的87%以上;加拿大10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占农场总数的45%,500公顷以上的大型农场只占农场总数的10%。我国地少人多,且各地差别很大,土地又是集体所有,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体制。从国情和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家庭农场规模不宜过大,如果规模过大,反而会出现二次转包土地的情形。

第二,正确处理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坚持三者长期共存、协调发展。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各有其不同特点。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其经过工商注册、有法人代表,有别于现在的种粮大户,却类似于一个种粮大户的升级版,兼具农业生产不具备的功能,就是销售品牌产品。而农民合作联社,某种意义上说则是家庭农场的高级版。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动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面,所起到的特别示范作用,恰恰是家庭农场无法替代的。因此,各地发展家庭农场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既不能喜新厌旧厚此簿彼搞“单打”,也不可刮浮夸风弄虚作假搞“虚胖”。

第三,正确处理发展家庭农场“扶上马”与“送一程”的关系,坚持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和制度。如今,由于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方法、经营范围,还处在探索阶段,使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感到无章可循。国家、省一级层面出台正规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从注册登记、土地流转、人才培养、农业科技、农业营销等方面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服务刻不容缓。有了规范的家庭农场认定细则和措施,就可将那些等待注册的“准家庭农场主”及时“扶上马”,再“送一程”。当务之急,尽快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纠纷调处机制,培育流转市场,规范和引导土地有序流向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管理制度,严把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关;对认定批准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审查。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给予粮食生产更多优惠;在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全面支持。 (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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