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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贿选”问题成因与防治对策探析
2013-2-19
“贿选”的防治对策

  笔者结合自己的调查研究,提出五种防治村委会“贿选”的对策建议,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强化宣传教育。在宣教中,要注重形式和效果、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一般性宣传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力求把“贿选”的危害说透、表现方式讲全,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选民。加大选举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此增强广大村民的依法选举意识。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村和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加大对村民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的宣教力度,使村民明白不能拿自己的根本利益去满足贿选者。

  完善选举法制。在适当的时候,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诸如情感“贿选”和正常情感的区分、财务“贿选”的认定、金钱“贿选”数额的最低限额等“贿选”界定的法律依据问题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详细规定,以便为治理“贿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完善选举程序上,有必要突出“保障村民提名权,规范竞选规则,坚持秘密画票、当场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严格规定。全国人大有必要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贿选”的概念及标准,规范村委会选举,减少有关违法行为。

  健全监督和处罚机制。一是村委会选举工作要阳光透明,坚决杜绝内定人选,坚持一律由选民进行直选。二是对群众举报的“贿选”行为,要及时调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以“贿选”手段当选的,当选资格应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故意破坏选举会场秩序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参与“贿选”活动的党员,应由纪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应由主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应将破坏村委会选举列入破坏选举罪的范畴,并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进行修改,在该条中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四是应建立村级机构管事、议事、办事机制,使村干部在处理村级事务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五是应健全有关部门委托村干部从事公务如拆迁、征地等活动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和农村财务、审计制度,改变农村财务有章不循的状况,切实保障村务公开。

  明确施法主体。一是针对目前村委会“贿选”主体的复杂性、手段的多样性、结果的不确定性等客观因素而需要多个部门来承担查处工作这一实际情况,有必要明确规定,对“贿选”施法,各级纪委、组织、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都应成为其执行主体,并明确各自职责,避免相互推诿。二是针对“贿选”主体在其身份、采用手段、产生后果等方面的不尽一致的问题,有必要对其具体处理方式作出尽可能详尽的明确规定。三是各级司法机关应成为打击村干部“贿选”犯罪的施法主体,以办案的实际效果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益。

  实施试用制度。有必要对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以便在试用期间考察其竞选过程是否正大光明。若在试用期间发现有“贿选”问题者,应坚决拿下,以此惩戒“贿选”者及其后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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