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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2012-7-2

  为规范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实行无候选人选举,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二、本村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

  三、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 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乐于为村民服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推选由党支部主持,村“两委”集体提出建议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村民委员会立即发布公告。

  四、年满18周岁的本村户籍村民,均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选举期间如遇选民户口迁移的,以选民登记日为准,登记日前迁入的给予登记;登记日后迁入的不予登记;选民名单公布的五日后,在投票选举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选民,可以参加本村投票选举,但不能再次参加户口迁入村投票选举。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非本村户籍的人员不予登记。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镇(街道)指导小组确定的 年 月 日为准(即 年 月 日 时前出生)。选民出生

  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选民姓名的书写要规范,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的选民,姓名书写以户口薄为准。本村内如有同名同姓同音的选民,在其姓名后注上门牌号码或其他标记加以区分。

  对外出的选民,应事先由户主发通知。因外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在选举日3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五、选民登记工作要认真细致,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3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全村完成国家任务;

  2、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3、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

  4、年纪较轻,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科学文

  化知识;

  5、有开拓进取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

  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6、本村选民应具体掌握好任职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选民,不宜被选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务。①刑满释放后不到2年的;②劳教期满不到1年的;③受行政或党纪处分不满一年的;④当年有计划外生育应受处罚的;⑤上届当选村委会成员后,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不参加村委会工作,不履行职责的;⑥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文化程度小学未毕业的。

  七、正式投票之前,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参加竞选的选民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张帖书面材料,进行自我介绍。或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让参加竞选的选民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八、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和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计票和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集体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九、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举采取三个职位一张选票,一次性投票,分别计票的办法。

  十、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设立若干投票站分别投票,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室和代写处,并辅之以设立一只流动票箱登门接受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选民投票。登门接受投票时,必须有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在场。

  十一、选民凭《选民证》及《委托证》领取选票。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自行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志。

  非全户外出的选民,可由其在家的选民代为投票;全户外出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必须凭有效信件(仅限书信且盖有邮戳并附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截止期限为: 月 日 时前)办理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坚持一人一信一托,多托无效。

  十二、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上职位得票可以下加到下职位),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出现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未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允许超出应选数,票数相等人均可当选;超出法定最高职数7职的,票数相等人均不能当选。不再组织投票选举。

  十三、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票。若投票时间已过,选民没有投票的,视为箱外弃权。

  十四、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

  十五、鉴于村民文化程度高低不一,选票中的姓名书写出现同音、谐音、缺点少横、只写名不写姓和小名等,在本村的选民中指向无异议的应视为有效。

  对无法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在镇选举指导小组指导下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十六、投票结束后,应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公开唱票和计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由总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十七、经过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3人以上但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可由已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如遇副主任也缺额的,在已当选的委员中推选1人代理主持工作,直到补选出主任为止。

  十八、当选不足3人,无法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在原定选举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仍采取无候选人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的三分之一。

  十九、本村选民必须自觉遵守本选举办法。对于破坏扰乱或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十、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本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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