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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不应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费
2013-2-16
       2010年1月,许某驾驶货车在路上行驶时撞倒学龄前儿童胡某,造成胡某重伤。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许某、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过鉴定,胡某构成5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胡某的家属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于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简称新农合)报销了6万元的医疗费,以便继续治疗。2011年3月,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许某赔偿交强险限额外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5.9万元。  审理过程中,许某提出,胡某在新农合报销的费用应当减除后,余下的部分双方才按责任比例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未在道路中间行使,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制动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为学龄前儿童,未在监护人的带领下横过马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过错程度小,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对许某认为胡某已经在新农合报销了6万元,该部分损失已经不存在,应当扣除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既能减轻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又能兼顾农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使得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断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使农民群众获得基本的、最有效的医疗服务水平,胡某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属另一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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